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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辦?民法10大法定離婚事由一次看!|離婚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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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人以為,離婚一定要夫妻雙方同意,只要其中一方不肯簽字,就永遠無法離婚。

但其實,即使對方不同意離婚,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,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。

究竟哪些情況可以訴請離婚?外遇、家暴、長期分居、個性不合,都可以成為離婚理由嗎?

以下帶您了解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。

 

一、離婚一定要雙方同意嗎?臺灣有哪幾種離婚方式?

依照我國民法規定,離婚主要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:

(一)協議離婚

依民法第1049條、第1050條規定,如果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,可以透過協議方式離婚。
但必須符合以下要件:

  • 雙方均同意離婚。

  • 以書面作成離婚協議書。

  • 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。

  • 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

(二)裁判離婚

如果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,另一方仍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,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
此外,如果夫妻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離婚,依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,也會發生婚姻關係消滅的效果。

 

二、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10大法定離婚事由

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,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
(一)重婚

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又與其他人結婚,可能構成法定離婚事由。

(二)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

如果配偶在婚姻期間與第三人合意發生性行為,另一方可以依法請求離婚。
但必須注意:

  • 單純聊天、曖昧,不一定符合本款規定。

  • 即使無法證明發生性行為,仍可能依其他重大事由主張離婚。

  • 如果事前同意、事後宥恕,或超過法律規定期間,可能無法再依本款請求離婚。

(三)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

常見情況包括:

  • 長期毆打、推擠或其他身體暴力。

  • 持續辱罵、羞辱或威脅。

  • 嚴重精神控制或其他不堪忍受的對待。

家暴不一定只有身體上的傷害,嚴重的精神虐待,也可能構成離婚事由,但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,仍須由法院依個案判斷。

(四)夫妻一方或其直系親屬對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為虐待

例如:

  • 配偶長期虐待另一方的父母。

  • 公婆或岳父母持續對配偶施以嚴重虐待。

  • 相關虐待情形已導致夫妻難以繼續共同生活。

(五)惡意遺棄他方,且仍在繼續狀態中

例如,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離家,長期拒絕履行婚姻共同生活或扶養等義務,可能構成惡意遺棄。

但以下情況不一定成立:

  • 因工作需要而分居。

  • 雙方同意分開居住。

  • 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家避難。

因此,分居不一定等於惡意遺棄,仍須判斷離家的原因及具體情況。

(六)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

如果配偶有意圖殺害另一方的情形,另一方得依法請求離婚,但須提出足以證明相關事實的證據。

(七)有不治之惡疾

如果配偶患有符合本款規定的不治之惡疾,可能構成法定離婚事由。

(八)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

民法將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列為法定離婚事由之一。

但必須特別注意:

  • 並非只要配偶患有精神疾病,就能請求離婚。

  • 必須符合重大及不治等法定要件。

  • 法院仍須依醫療證據及個案情況審查。

因此,不能單憑配偶曾經就醫或接受精神科治療,就認定符合離婚要件。

(九)生死不明已逾三年

如果配偶長期失去音訊,生死不明已超過三年,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
(十)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

如果配偶因故意犯罪,經法院判處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定,另一方得依法請求離婚。

但應注意:

  • 必須是故意犯罪。

  • 必須符合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的要件。

  • 判決必須已經確定。

並非配偶只要涉及刑事案件,另一方就一定可以依本款請求離婚。

 

三、沒有上述10種情況,也可以訴請離婚嗎?

可以!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外規定了概括性的離婚事由。

如果夫妻之間存在其他重大事由,已經難以維持婚姻,即使不符合前述10款情形,仍可能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
實務上可能涉及的情況包括:

  • 長期分居,夫妻關係已嚴重破裂。

  • 持續發生嚴重爭執,難以恢復正常婚姻生活。

  • 長期缺乏溝通,婚姻共同生活已難以維持。

  • 配偶與第三人有嚴重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親密關係。

  • 其他足以認定婚姻已發生重大破綻的情形。

不過,並不是只要主張個性不合、沒有感情,法院就一定會判准離婚。法院仍會綜合雙方婚姻生活、衝突程度、分居原因、婚姻是否有回復可能等因素,判斷是否已達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。

 

四、分居多久可以離婚?分居兩年就能自動離婚嗎?

許多人以為,只要夫妻分居兩年或三年,就可以直接離婚。

但依目前臺灣民法規定,並沒有單純分居達到一定年限,就自動取得離婚資格的通則。

但如果有以下情況足以證明婚姻已經發生重大破綻,仍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:

  • 夫妻已經分居多年。

  • 雙方長期沒有共同生活。

  • 已經沒有實質婚姻互動。

  • 一方明確拒絕恢復共同生活。

  • 婚姻關係已難以回復。

 

五、婚姻破裂是自己造成的,也可以請求離婚嗎?

這是裁判離婚中相當重要的法律問題。

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,如果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,原則上只有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。

不過,近年法院實務對此已有重要發展。

(一)夫妻雙方都有責任

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採取的見解認為,如果夫妻雙方對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都有責任,雙方均得依法請求離婚,不以比較雙方責任輕重作為請求離婚的要件。

(二)只有一方有責任

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出,如果不分婚姻破裂後是否已經經過相當期間,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,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的情況。

簡單來說,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,仍然重要,但不能單純認為有過錯的一方就永遠不可能離婚。

 

六、想向法院訴請離婚,需要準備哪些證據?

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,準備相關證據通常是訴訟的重要環節。

依照主張的離婚原因,可以蒐集以下資料:

  • 外遇相關證據

  • 家暴或虐待相關證據

  • 長期分居相關證據

  • 其他法定離婚事由證據

但務必注意,證據應以合法方式取得,避免因蒐證行為侵害他人隱私,反而衍生其他法律爭議。

 

七、法定離婚事由有請求期限嗎?

部分離婚事由有特別的法定期間限制。

依民法第1053條、第1054條規定:

重婚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:

  • 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,可能不得再依該事由請求離婚。

  •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事實發生後已逾兩年,也有法定限制。

意圖殺害配偶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:

  • 自知悉後已逾一年,或自相關事實發生後已逾五年,可能不得再依該款請求離婚。

 

八、常見問題 FAQ

Q1:對方不願意簽離婚協議書,我可以直接提告離婚嗎?

可以依法提起離婚訴訟,但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裁判離婚事由,並提出相關證據。

Q2:夫妻個性不合,可以訴請離婚嗎?

有可能。如果個性不合已經造成嚴重婚姻破綻,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,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,但仍須依個案判斷。

Q3:夫妻分居三年,可以直接離婚嗎?

不一定。臺灣法律並沒有分居三年就自動離婚的通則,但長期分居可能成為認定婚姻重大破綻的重要證據。

Q4:配偶外遇,但沒有發生性行為,可以離婚嗎?

有機會。即使無法證明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,仍可能依婚姻重大破綻的相關規定請求離婚。

Q5:只有自己想離婚,對方完全不願意,法院會判准嗎?

法院會依照法定離婚事由、婚姻破裂程度、雙方責任及證據等因素綜合判斷,不是單憑一方的離婚意願就一定判准。

 

律師提醒:

對方不願離婚,不代表婚姻永遠無法結束。
如果夫妻之間已經存在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,或婚姻關係已經發生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,即使另一方拒絕簽署離婚協議書,仍可能透過法院程序解決。
不過,裁判離婚的關鍵不只是「想不想離婚」,而是能否提出足夠證據,證明符合相關法律要件。

此外,離婚時也可能涉及:

  • 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扶養費。

  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。

  • 離婚損害賠償及其他財產爭議。

因此,準備離婚前,除了確認有無法定離婚事由,也應一併評估子女、財產及相關法律權益。


如果您正面臨配偶不願離婚、長期分居、外遇、家暴或其他婚姻爭議,歡迎向律師預約法律諮詢,協助評估是否符合裁判離婚要件,以及後續可以主張的權益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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